千呼万唤,,,,,,,,《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执行法子》总算是出来了。。。。。。。但看了全文之后,,,,,,,,好多人却不由得不安起来:这个《法子》,,,,,,,,能从底子上解决“区域划分」剽一增量配电试点工作推动中的关键问题吗????????
从业人士的不安重要起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区域划分主体的变动。。。。。。。与前些日子网传的《法子》初稿相比,,,,,,,,最大的变动是配电区域划分的主体,,,,,,,,由“能源局派出机构”造成了“处所当局确认的主管部门”。。。。。。。当然,,,,,,,,《法子》初稿固然未明确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区域划分的职责,,,,,,,,但却将争议裁决权赋予了派出机构,,,,,,,,使派出机构现实上占有了区域划分的最终决定权。。。。。。。但《法子》正式稿却将区域划分的职责交给了处所当局确认的“处所有关主管部门”(据信是“放管服”的要求),,,,,,,,能源局派出机组成了“纪录人”,,,,,,,,只是“掌管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宣告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这一扭转令好多从业人士感应惊愕,,,,,,,,在他们看来,,,,,,,,原来的设计拥有合理性,,,,,,,,并且更具可操作性。。。。。。。他们暗示: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对超脱,,,,,,,,由其承担配电区域划分工作有利于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发展。。。。。。。若是齐全交由处所当局,,,,,,,,那么,,,,,,,,处所当局有能力从壮大的电网企业的地皮里划出“配电区域”吗????????
用一位从业人士的话说,,,,,,,,从“守土有责”的电网企业的手中划配电区域,,,,,,,,无异于虎口拔牙,,,,,,,,处所当局能否实现这一艰巨工作,,,,,,,,就要看处所当局鼎新的信心和刻意了。。。。。。。
难路,,,,,,,,配电区域划分,,,,,,,,是调查处所当局和电网企业对待鼎新态度的试金石????????
二是救助蹊径不明。。。。。。。“无救助即无权势”。。。。。。。救助蹊径不仅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势、;;;;;とㄊ频母O,,,,,,,,也是司法律规的具体划定得以落实的保险。。。。。。。拿配电区域划分来说,,,,,,,,若是当事人对配电区域划分不中意甚至对划分了局不服,,,,,,,,应该通过什么蹊径救助呢????????当然,,,,,,,,从理论上说,,,,,,,,应该能够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那么,,,,,,,,若是选择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又是谁呢????????这些问题,,,,,,,,都必要深刻探求。。。。。。。
其实,,,,,,,,除了上述两点不安以表,,,,,,,,《法子》有好多亮点,,,,,,,,尤其是明确了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对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是明确配电区域的独家经营权。。。。。。。《法子》划定“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占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有恒产者有恒心,,,,,,,,观茶君感触这对占有配电区域的业主而言无疑是吃了一颗放心丸。。。。。。。
二是明确激励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划定“激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重要指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凭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领域、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谎灾,,,,,,,,可再生能源的供电领域对于区域划分拥有沉要意思,,,,,,,,这对可再生能源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于此同时,,,,,,,,明确“不得依附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对于其他电源则未予明确限度,,,,,,,,留下了巨大的政策空间。。。。。。。
三是明确能够先选业主再划定区域。。。。。。。在业主优选的工作实际中,,,,,,,,从业人士在个别处所遇到过个别主体的质疑,,,,,,,,以为应该先划定区域能力优选业主,,,,,,,,不然就不合法。。。。。。。但《法子》则明确能够先选业主,,,,,,,,划定“对于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处所有关主管部门补充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
四是明确配电区域划分的工作时限。。。。。。。为预防配电区域划分久拖未定,,,,,,,,《法子》划定划分定见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期限”在实际中拥有沉要意思。。。。。。。
五是明确“双暂停”准则。。。。。。。也就是在配电区域划吩熠间,,,,,,,,争议双方准则上均不得在有关区域内进行配网施工,,,,,,,,该划定对于造止个别主体“抢进度”“抢施工”“抢地皮”的违规行为将阐扬有效作用。。。。。。。
六是明确了存量资产的措置方式。。。。。。。《法子》划定,,,,,,,,配电区域内的存量资产能够通过自主入股、销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为存量资产的处置列了然路路。。。。。。。
七是明确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交叉供电”。。。。。。。若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人不愿意用前面提到的方式措置配电区域内的存量资产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划分配电区域,,,,,,,,将导致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人与配电区域的所有权人“交叉供电”的情况,,,,,,,,那么,,,,,,,,凭据不能交叉供电、沉复建设的准则,,,,,,,,该区域能不能划为“配电区域”搞增量配电呢????????
现实上,,,,,,,,这也是在实际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之一,,,,,,,,绝大部门电网企业都以“区域内有存量资产、搞增量配电导致交叉供电”为由予以否决。。。。。。。《法子》则明确划定,,,,,,,,“对于配电区域内,,,,,,,,重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准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并同时划定,,,,,,,,“本专线(专变)不成再扩大其他电力用户”。。。。。。。该划定现实上是给不愿意烧毁存量资产、不愿意烧毁寂仔电力负荷的电网企业留了一条退路,,,,,,,,同时也减轻了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难度,,,,,,,,无疑是高妙之举。。。。。。。
其实,,,,,,,,《法子》的有效期只有短短2年。。。。。。。相信随着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深刻发展,,,,,,,,肯定会有更多的政策出台,,,,,,,,蕴含《法子》在内的各类划定也会逐步美满。。。。。。。